南宋不咳嗽第九十三章 宋朝還有女權!

    中國古代的女子,有這麼自由嗎?還主動離婚、還分男人的家產?洪濤知道宋朝的女人地位並不不算想像中的那麼低,但也沒想到她們的社會地位如此之高。 +◆,原本以為允許女孩子讀、做生意、科考、拋頭露面當促銷員就已經很不錯了,沒承想自己還是預估錯了,宋朝的女子地位之高,很多地方甚至比後世還過。尤其是在商業發達的江浙地區,很多人家更願意要女孩子不願意要男孩子,因為男孩子賠錢!

    「自隋唐而上,官有簿狀,家有譜系。官之選舉必由魚簿狀,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。此近古之制,以繩天下,使貴有常尊,賤有等威者也。所以人尚譜牒之學,家藏譜系之。只五季以來,取士不問家事,婚姻不問閥閱。」這是來自鄭樵《通志》裡的一段話。

    這句話什麼意思呢?就是說在宋朝之前,社會結構是界限分明的,士族就是士族,庶民就是庶民,不光當官要從士人里選,連結婚也得門當戶對,不能亂娶亂嫁。但是過了後梁、後唐、後晉、後漢、後周這五個朝代,到了宋朝,士人和庶民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被打破了,庶民可以通過科舉晉身為官員,士庶不通婚的原則也廢了。

    是什麼原因讓原本維持了上千年的階級固化鬆動了呢?答案就是商業!因為宋代商業發達,從而改變了宋人對階級的漠視。宋朝人自己也意識到了這個現象的根源,蔡襄在《端明集》裡就曾經說過:觀今之俗,娶其妻不顧門戶。直求其財。隨其貧富。

    據這些南宋商人說。不光是民間這樣,首先這樣做的是上流社會,正式因為有了榜樣,所以民間才有樣學樣。而且他們還舉出了實例,言詞鑿鑿的說在北宋真宗咸平五年(1002年),兩位當朝宰相,向敏忠和張齊賢,就為了了爭娶一位姓柴的寡婦而互相敵視。最終鬧上了公堂打官司。

    這位姓柴的寡婦是長得美如天仙嗎?不是;是家世顯赫嗎?也不是!程頤說了一句話,道出了柴寡婦的優點,他在《二程外》中記錄了這件事,是這麼評價的:為其有十萬囊槖故也!

    看到了吧,這個柴寡婦有錢!兩位當朝宰相為了娶個富婆打起來了,這種事兒會發生在其它朝代嗎?國家總理娶寡婦就已經很驚人了,還是因為求財而娶,按照古話說很不成體統啊。這就說明了當時的社會風氣,宋人不以求財為恥,反以為榮。是個非常非常純粹的商業社會,從上到下。每個人都非常純粹!

    要問這位柴寡婦最終嫁給誰了?誰也沒嫁!這兩位宰相鬧得太出格,讓皇帝很沒面子,於是就把他們倆降了職,一個去戶部當郎中,一個當了太常卿。

    還有一件事是宋朝特有的,可能有的也寫過,但它只存在於宋代,如果別的朝代有了,就是誤傳。什麼事兒呢?就是「榜下捉婿」的風氣。北宋朱彧(yu)在《萍州可談》裡寫過:近歲富商庸俗與厚藏者嫁女,亦於榜下捉婿,厚捉錢以餌誘士,使之俯就,一婿至千餘緡(min)。

    每到科考放榜之日,大宋的土豪們就去放榜的地方搶學生,用啥辦法搶呢?用錢砸唄。抓到一個大學生就掏出一千貫錢來,求著大學生娶自己家的閨女。洪濤很羨慕,後世里想娶媳婦,光大學生這個身份管吊用!你就算是博士生,沒車沒房沒存款,照樣完蛋艹!只聽說過土豪開著車去各大藝術院校門口給自己找小蜜,沒聽說有土豪去學校門口找女婿的。


    這種情況也只能出現在一個純粹的商業社會裡,如果到了明朝,老朱家紛紛鍾滅了你,清朝更別提了,敢這樣干,你家這個女兒一輩子嫁不出去,女戒都沒學好,在家學成老姑娘吧。同時這也說明一個問題,就是在宋朝,士庶之間的隔膜已經不存在了,有學問也可以娶個商人家的女子,有錢了也能抓個窮大學生回來當女婿。

    除了士庶階級隔膜被打破之外,宋代女人的地位也非常高,這個高還不是民間的風氣,而是法律規定。《名公判清明集》裡就有記載:在法,父母已亡,兒女分產,女合得男之半。意思就不多解釋了,一句話,女兒有法定繼承權,繼承份額是兒子的一半兒。

    可能有較真兒的人會問,這個法律有,但宋朝執行了嗎?來看看劉清之在《戒子通錄》中的記載:處女亦蒙首執牒,自訐於府庭,與齊兄以爭嫁資。這裡記載了一位還未出嫁的女子跑到官府去告狀了,告誰呢?告她哥哥!告啥呢?告她哥哥不給她嫁妝錢。

    由女兒繼承的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(lian)產,如果父母活著,女兒出嫁,這部分財產會跟著女兒一起走,當做嫁妝。當女子結親的時候,會給男方送一個叫做「定帖」的文牒,裡面除了要詳細說明女方的身份、生辰八字之外,還要寫明陪嫁的首飾、金銀、物以及隨嫁的田產、房屋,這就是奩產。按照海商的說法,廣州、泉州附近普通家庭給女兒的奩產一般價值十畝田普通水田,臨安那邊還要高,內地窮一些的地方可能會低點。

    按照大宋律,妻家所得之財,不在分限!就是說妻子帶過來的奩產,男方家裡分家的時候不能分,要歸女方自己掌管。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,這部分財產還是要由女方帶走的。當然了,她也可以選擇不帶走,但是支配權在女方。而具體帶走多少,兩個人結婚之前下的那份「定帖」里都註明了,合算這份「定帖」就是宋朝的婚前財產公證,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那這位黃老闆離婚的時候怎麼連自己的財產也賠進去了呢?難道說是他有過錯,法官判他多賠償女方?還真不是,宋朝還沒這麼細緻的法律條紋,而且在宋朝養情人不犯法,是公開的。黃老闆之所以賠了夫人又賠錢,主要是他太奸了。為了怕以後被家族裡的兄弟姐妹分家產,就把他的好多產業都放到了妻子名下,算作是妻子帶過來的奩產。結果他妻子和他離婚的時候,假裝不知道這回事兒,把他的財產也給拿走了。黃老闆是啞巴吃黃連,有苦說不出啊。這種行為是犯法的,說了不光官府不會幫他要回來,估計還得挨板子,只能是破財免災了。

    只有宋朝的女人有和男人一樣的財產繼承權嗎?回答是肯定的。元代《通制條格》中有一條法令:今後應嫁婦人,不問生前離異,夫死寡居,但欲再適他人,其元隨嫁妝奩財產,並聽前夫之家為主。《大明會典》和《大清律例》也是同樣的規定,寡婦才能改嫁,但只能淨身出戶,夫家財產和自己的妝奩,並聽前夫之家為主。

    至於離婚這個事情,在大宋也是習以為常了,宋人應俊在《琴堂諭俗編》中寫道:為婦人者,視夫家如過傳舍,偶然而合,忽尓而離。

    在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中,詳細描述了宋代關於女子離婚的規定,是這麼說的:不逞之民娶妻,給取其財而亡,妻不能自給者,自今即許改適;夫出外三年不歸,聽妻改適;被夫同居親強健,雖未成,而妻願意離這,聽。

    這幾句話的意思就是丈夫若沒有能力養家,妻子有權主動離婚;丈夫離家三年未歸,妻子也有權主動離婚;妻子被丈夫家人**,不管成功沒成功,妻子都有權主動離婚;對於這三種情況,官府是支持女方的,其它情況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

    程頤,朱程理學發起者,按說他應該反對給婦女這麼多權利吧?其實並不是這樣,後人曲解了他的意思。在《河南程氏遺》中,就詳細記錄了他的一段話:夫死而嫁,故為失節,然亦有不得已者,聖人不能禁也。

    范仲淹曾經給自己家的莊園定了一個《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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